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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加强演艺人员经纪机构自律管理的公告

关于加强演艺人员经纪机构自律管理的公告

为进一步规范演出经纪业务,维护演出市场秩序,保障演艺人员及消费者合法权益,促进演艺行业健康有序发展,现就加强演艺人员经纪机构自律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:

一、严格资质管理,规范主体准入

演艺人员经纪机构(以下简称“经纪机构”)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,并在许可范围内从事演出经纪业务。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机构,不得开展演艺人员经纪活动。经纪机构应当自取得资质之日起30日内,向所在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备案,并如实提供机构基本信息、从业人员情况、业务范围等材料。

二、强化合同管理,保障各方权益

经纪机构与演艺人员签订经纪合同,应当遵循平等、自愿、公平、诚信原则,明确双方权利义务、收益分配、违约责任、合同解除条件等核心条款。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五年,确有需要延长的,应当充分协商并书面确认。经纪机构不得利用优势地位设置显失公平的条款,不得以任何形式欺诈、胁迫演艺人员签订或变更合同。

三、规范演艺人员管理,提升职业素养

经纪机构应当加强对演艺人员的日常管理和教育引导,督促其遵守国家法律法规,恪守职业道德,尊重社会公德。不得组织、参与或纵容演艺人员从事违法违规活动,不得炒作绯闻、隐私、低俗内容等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。经纪机构应当建立演艺人员培训制度,定期开展法律法规、职业道德、业务技能等方面的培训。

四、严格演出经纪业务,维护市场秩序

经纪机构从事演出经纪业务,应当遵守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,不得为未经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提供经纪服务。在承接演出项目时,应当对演出内容、演出场地、安全措施等进行严格审核,确保演出活动合法合规。经纪机构应当合理确定演出票价,不得恶意抬高票价或进行价格欺诈。

五、加强财务管理,防范风险隐患

经纪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,规范资金往来,确保演艺人员报酬按时足额支付。不得挪用、侵占演艺人员报酬,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演艺人员收取不合理费用。经纪机构应当依法为演艺人员缴纳社会保险,鼓励为演艺人员购买商业保险,增强风险抵御能力。

六、强化行业自律,接受社会监督

演艺行业组织应当发挥自律作用,制定完善行业规范和标准,开展经纪机构信用评价,建立黑名单制度。经纪机构应当自觉接受行业组织监督,主动履行社会责任,积极参与公益演出等活动。鼓励社会各界对经纪机构进行监督,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向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举报。

七、明确法律责任,加大惩戒力度

对于违反本公告规定的经纪机构,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理,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、警告、罚款、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等措施。涉嫌犯罪的,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。对严重失信的经纪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、主要负责人,依法实施联合惩戒。

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各经纪机构应当对照本公告要求,认真开展自查自纠,切实规范自身经营行为。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将加强监督检查,对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依法严肃查处。

特此公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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更新时间:2026-10-05 20:46:10